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是一種輔助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作業的消防系統,其主要功能是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為人員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行動提供必要的照度條件和正確的疏散指示信息。今天分享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相關內容。
一、系統分類
1. 集中控制型系統,是指系統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顯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及其配接的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是指系統未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分別控制其配接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說明:應急照明配電箱,是指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供配電裝置;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是指由蓄電池儲能,為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電源裝置。
二、疏散照明設置
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建筑面積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2. 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三、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設置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的展覽建筑。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四、地面水平照度
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lx。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lx;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lx。
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